近日,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该《条例》共25条,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登记、变更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所称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的实验设施、工艺设备、试验及测试设备等专用的军工设备设施,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占有、使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并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权属变更的,应当征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惩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