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海上溢油事故,我国“预防、处置、赔偿”重大海上溢油事故的体系正在完善,国家层面的应急预案正在编制中。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乔冰博士,9月6日在“石油天然气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国际大会”上表示,由交通运输部和环保部牵头编制的《中国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国家海洋局编制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政府的《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直属海事局的《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都是我国已有的针对海上溢油的应急预案,但我国亟待建立针对所有污染源的国家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已存在的各级应急预案,并要完善溢油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据乔冰透露,目前我国《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编制工作已启动,但各方还在讨论什么样的溢油事故属于“重大”溢油事故。
  在溢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方面,我国国家层面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仍然缺乏,仅以行业标准形式存在(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最高额仅为20万元)。2010年6月,山东省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对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标准,最高索赔额可达2亿元人民币。乔冰说,地方政府应该向山东省学习,“起码看住了自己家门口这一块”。
  乔冰还向财新记者表示,她认为遇到重大项目,譬如国际合作的海上石油项目的环评审批,需要国家环保部介入,终审权应该收归环保部。而现行制度是由海洋局批准油气企业海上钻井平台的环评报告。
  乔冰并告诉财新记者,中国水上溢油事故有三大来源: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船舶溢油事故以及陆源工业污染事故。据官方统计,1973年至2007年,中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2742起,平均每4.5天发生一起,船舶溢油总量近4万吨。但乔冰说,从日常的溢油污染源头来说,陆源污染是最大的一块,海上船舶溢油事故只占总污染量的10%左右。据乔冰透露,中石油大连“7·16”输油管爆炸事故迄今为中国溢油量最大的事故,这就属于陆源污染。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