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船舶生产企业:

根据《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工船〔2014313号),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由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具体承担。为切实做好评价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实施。

 

 

 

                  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201543

附件1

 

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

实施方案

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为确保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工船〔2014313号)。

二、评价方式

根据企业申评的级(类)别,对企业进行形式评价和现场评价。

三、评价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规定的六项评价要素: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生产设施要求、生产设备要求。

四、评价时间

2015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6月份为企业申报时间,协会于7-9月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形式评价和现场评价。

2016-2019年,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两次,4月份和8月份为企业申报时间,协会分别于5-7月和9-11月对申评企业进行形式评价和现场评价。

五、评价结果

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对评价合格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评价结果有效期4年。

六、监督检查

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对评价过程及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中止该企业的评价资格。评价合格公告后,发现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或不能保持《评价标准》要求的,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将撤消其公布资格。对撤销公布资格的,协会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七、其他事项

申请企业需填写《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并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含附件材料)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上报至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同时,为指导帮助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提高建造技术水平,开展评价工作的同时一并进行建造技术能力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此项不计分)。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十一路43号(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办公楼221房间);电话(传真):82051329;联系人:周应兵;邮箱:sdcbxh_p@163.com(用于评价工作及咨询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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